8.3.6设计和开发更改的控制
技质部应识别并严格控制设计和开发的更改,应识别、评审和控制在开发期以及后续所做的更改,并保持记录。以避免不利影响,确保更改的正确性和适宜性。
1)对于初始产品批准之后的设计更改部分要进行评价、分析验证和确认,确保更改对产品对其他部分及整体功能、性能无负面影响,并在生产实施之前得到内部批准。
2)如顾客要求的设计和开发更改,在生产实施之前,从顾客处获得文件化的批准或弃权。
3)对于带有镶入性软件的产品,公司要对软硬件的版本等级文件化,作为设计的更改记录应予保持。

供应商控制
8.4.3.1控制类型和程度
公司对8.4.1确定的外部提供过程、产品和服务的类型,针对性选择控制的类型和程度,确保外部提供的产品、过程和服务对公司自身要求及顾客要求的符合性。
8.4.3.2供应商绩效监视
公司制定评价准则并实施对供方绩效进行监视和控制。控制范围包括:
1)法律法规要求:采购产品和服务要符合收获国、发运国、目的国的现行适用法律法规。
2)质量体系要求:供方必须家建立一个通过ISO9001认证的质量体系,并证实通过二方审核符合IATF16949。
3)对于汽车产品相关软件或带有嵌入式软件的汽车产品的,公司应要求供应商有一个软件质量保证过程,并且为软件开发能力进行自我评估(保存形成文件的信息);公司应采用软件开发评估方法来评估供应商的软件开发过程。
4)交付产品的符合性、交货进度、原材料原因造成顾客退货、和赔付等绩效。
8.4.3.3二方审核
公司制定二方审核准则,开展对供应商的二方审核。准则应基于风险分析,包括产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供应商质量体系水平、供货绩效。
应保持二方审核记录。

公司应开展采购产品的验证工作。
1) 依据《采购控制程序》要求,对采购产品进行入厂验证。
2) 对由供应商造成的顾客在使用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的评估;评估的结果及产生的必要措施的记录由生产部负责予以维护,作为供应商评级的依据。
3) 当供应商的公司发生变化时,品保部必须验证供方质量体系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4) 需要时,本公司可作驻厂检验,并在采购合同中予以规定。本公司的验证不能减轻供应商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也不能排除其后的拒收。供应商不应将此类验证作为替代其对质量有效控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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