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认证申请**产品管理体系认证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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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培训**产品管理体系建立指导
周期1个月左右
审核材料咨询依据标准
所需资料顾问整理
认证条件预先排查
(1)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3)认证依据;
(4)认证收费标准;
(5)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6)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7)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序;
(8)获证组织使用中国**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
(9)获证组织正确宣传的要求。
(1)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2)组织和管理层变更的信息;
(3)联系地址和场所变更的信息;
(4)**产品管理体系、生产、加工、经营状况或过程变更的信息;
(5)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周围发生重大动、植物的信息;
(6)生产、加工、经营的**产品质量安全重要信息,如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消费者重大投诉等;
(7)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8)采购的原料或产品存在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的情况;
(9)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10)其他重要信息。
**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一年,认证证书基本格式应符合本规则附件1、2的规定。认证证书的编号应当从“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获取,认证机构不得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发放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应当每年对获证组织至少实施一次现场检查。认证机构应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种类和风险、生产企业管理体系的稳定性、当地诚信水平总体情况等,合理确定现场检查频次。同一认证的品种在证书有效期内如有多个生产季的,则每个生产季均需进行现场检查。
1获证组织应至少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3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
获证组织的**产品管理体系和生产、加工过程未发生变更时,可适当简化申请评审和文件评审程序。
2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因不可抗拒力的原因,不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时,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认证机构确认,再认证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后的3个月内实施,但不得**过3个月。延长期内生产的产品,不得作为**产品进行销售。
3 不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现场检查,在3个月延长期内未实施再认证的生产单元需重新进行转换认证。
检查实施
根据认证依据的要求对认证委托人的管理体系进行评审,核实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委托人按照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依据的符合性。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
(1)对生产、加工过程和场所的检查,如生产单元存在非**生产或加工时,也应对其非**部分进行检查;
(2)对生产、加工管理人员、内部检查员、操作者的访谈;
(3)对GB/T 19630所规定的管理体系文件与记录进行审核;
(4)对认证产品的产量与销售量的汇总核算;
(5)对产品和认证标志追溯体系、包装标识情况的评价和验证;
(6)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的评估;
(7)对产地和生产加工环境质量状况的确认,并评估对**生产、加工的潜在污染风险;
(8)样品采集;
(9)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进行验证(适用时)。
检查组在结束检查前,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受检查方及认证委托人明确并确认存在的不符合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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