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 供水设施
6.10.1 应能提供加工各部所需的充足水量、适当压力及水质。
6.10.2 储水槽(塔、池)应以无毒,不致污染水质的材料构筑,并应有防护污染的措施。
6.10.3 不与产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路系统与产品生产用水的管路系统,应以颜色明显区分,并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6.10.4 地下水源应与污染源(化粪池、废弃物堆置场等)保持 15 公尺以上的距离,以防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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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照明设施
6.8.1 加工区内各处应装设适当的采光及(或)照明设施,照明设备以不安装在产品加工线上有产品暴露的直接上空为原则,否则应有防止照明设备破裂或掉落而污染产品的措施(如加防护罩)。
6.8.2 一般作业区域的作业面应保持 110米烛光以上,管制作业区的作业面应保持 220米烛光以上,检查作业台面则应保持 540米烛光以上的光度,而所使用的光源应不致于改变产品的颜色。
6.8.3车间设置了应急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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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改进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制度,保持和提升HACCP认证工作的国际化水平,根据《*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等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补充要求 1.0》,增加为HACCP认证依据。
01致敏物质的管理
1.1企业应建立并实施针对所有食品加工过程及设施的致敏物质管理方案,以较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致敏物质交叉污染。
1.2企业应对原辅料、中间品、成品、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接触材料及任何新产品开发引入的新成分进行致敏物质评估,以确定致敏物质存在的可能性,并形成文件化信息。
1.3企业应识别致敏物质的污染途径,并对整个加工流程可能的致敏物质污染进行风险评估,避免致敏物质交叉污染的发生。
1.4企业应制定减少或消除致敏物质交叉污染的控制措施,并对控制措施进行确认和验证。
1.5对于产品设计所包含的致敏物质成分,或在生产中由于交叉接触所引入产品的致敏物质成分,应按照工厂所在国和目的国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标识。
食品欺诈的预防02
2.1企业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食品欺诈脆弱性评估程序,包括:
a)识别潜在的脆弱环节;
b)制定预防食品欺诈的措施;
c)根据脆弱性,对措施的**顺序进行排序。
2.2企业应收集有关供应链食品欺诈的以往和现行威胁信息,对食品链所有的原辅料进行脆弱性评估,以评估食品欺诈的潜在风险。
2.3企业应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制定文件化的食品欺诈预防计划,针对识别的食品欺诈脆弱环节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措施,以减少或消除识别的脆弱环节
2.4企业的食品欺诈预防计划应覆盖相关的食品类别,并被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所支持。
2.5企业应对预防措施进行确认和验证,并持续地对食品欺诈预防计划进行评审,至少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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