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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维护FSC/COC管理体系的要求,所有从事木制产品采购、生产、业务、人事行政部等部门需提供相关FSC/COC知识的培训,以便能胜任其工作。
1.4 公司对职业健康和安全(OHAS)做出承诺。任命一名OHAS代表,见0.4《任命书》,并建立并实施与组织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宜的程序,详见《健康和安全管理控制程序》,并为员工提供职业健康安全的培训。
1.5 组织应确保收到的关于遵守本标准的投诉得到充分的重视,包括:
a) 收到投诉的两周内告知投诉人收到投诉;
b) 3个月内调查投诉,并说明回应投诉的计划行动。如果需要更长的时间完成调查,应通知投诉者及组织的认证机构;
c) 对投诉和在此过程中发现的影响遵守认证要求的缺陷采取适当的行动;
d) 投诉已成功解决或关闭时,通知投诉者和组织的认证机构。
1.6 组织应有适当的程序以确保发现和控制不合格产品,预防其无意被附上FSC声明并被销售和交付。在交付后发现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时,组织应:
a) 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认证机构和所有直接受影响的客户关于确定的不合格产品,并保存通知记录。
b) 分析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c) 配合认证机构,使认证机构确认组织采取了适当的行动来纠正不符合。
1.7 公司支持由认证机构和认可服务中心(ASI)进行的交易验证,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供FSC交易记录数据。
详见《FSC不合格品及顾客投诉控制程序》
5.2 位于供应链终端的,销售FSC成品和贴标产品的组织(例如,零售商,出版商)可在销售文件中省略百分比或信用信息(例如,使用“FSC混合”声明来代替“FSC混合70%”或“FSC混合信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信息就已经丢失,不允许供应链后续的组织再使用或者恢复这些产品的百分比或者信用信息。
5.3如果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包含销售文件, 公司在运输文件中须包含上面 5.1.3 中相同的信息。客户可以根据此信息辨认产品是FSC认证的,并与销售文件相互关联。
5.4 公司确保销售文件中带有FSC**, FSC混合或FSC回收声明销售的产品,不带有其他森林认证体系的标签。
说明:如果产品上贴有FSC标签,销售文件和交付文件中FSC认证的产品可同时带有FSC声明和其他森林认证体系的声明。
5.5 组织销售完全从小规模或者社区生产者获得投入材料的产品时,可在销售文件中添加以下声明“来自小规模或者社区林业生产者”。此声明能被证书持有者在供应链上传递。
5.6 如果产品是原材料或者是半成品,并且客户是通过FSC认证的企业,组织可只销售那些销售文件和交付文件中带有“FSC受控木材”声明的产品。
7 为控制FSC声明建立产品组
7.1 公司为控制FSC产出声明和贴标的产品建立产品组《FSC产品组清单》。产品组应由具有以下特点的一种或者多种产出的产品组成:
a) 在FSC-STD-40-004a产品分类标准中归属于相同的产品类型;
b) 被相同的FSC控制体系控制。
7.2 在百分比体系和信用体系下建立产品组要满足下列条件(本公司目前暂不适用该条款):
a) 所有的产品应有相同的转换因数。如果不能满足此条件,也可将其划分为相同的产品组,但应为以FSC百分比或FSC信用声明销售的那部分产出产品使用其相应的转换因数;
b) 所有的产品应由相同的投入材料(例如,松木板材)或者相同投入材料的组合构成(例如,由等价材料和/或树种制造的刨花板和胶合板组成的胶合刨花板)。
说明:如果产品组的投入材料和/或树种可以被其他材料和/或树种代替,则这些材料和/或树种是等价的。在相同产品组内,多种材料或产品尺寸或形状是可以接受的。不同种类的木浆可被视为等价的投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