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机构将在调查核实后的5 个工作日内暂停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
——获证组织或服务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标准要求;
——获证组织不承担和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获证组织持有的资质过期失效,或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获证服务存在严重问题,或发生与获证服务有关的事故,但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获证组织违反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但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获证组织受到严重的投诉或媒体负面曝光,但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获证组织或服务发生重大变化,但未按要求履行变更手续的(如重组、业务流程变更);
——获证组织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标志或符合性声明;

认证决定及证书颁发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认证项目,本机构将*未参与相应项目认证评价活动的人员实施认证决定:
a) 评价活动已经按要求的程序实施,且无遗漏;
b) 申请组织未有发生重大顾客投诉;
c) 现场评价发现的所有严重不符合均得到有效整改。
3.7.2 根据文件审查和现场评价的结果,做出的认证结论可包括:
——达到70 分以上(含70 分) 为达标级,颁发认证证书;
——达到80 分以上(含80 分),授予三星,并颁发认证证书;
——达到90 分以上(含90 分),授予四星,并颁发认证证书;
——达到95 分以上(含95 分),授予五星,并颁发认证证书。
——70 分以下或特别扣分项达到5 个以上(含5 个),不授予星级,不颁发认证证书。

商品售后服务认证的评价依据为:GB/T 27922-2011《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商品售后服务认证申请组织(简称:申请组织)的服务能力应满足GB/T 27922-2011 *5 章所规定评价指标的要求,并且按照*六章方法所评价的结果应满足达标或以上的级别。
商品售后服务认证过程包括以下环节:
a) 认证申请;
b) 申请受理;
c) 评价策划;
d) 服务评价(包括文件审查和现场评价);
e) 认证决定;
f) 颁发证书;
g) 获证后监督。
3.2 认证申请
3.2.1 制造、销售有型产品或提供无形产品(服务)的组织,满足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商品售后服务认证:
a) 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b) 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或资质(适用时);
c) 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和其他规范要求;
d) 在一年内未发生与服务有关的重大事故或投诉。
3.2.2 申请组织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包括:
a) 《服务认证申请及信息调查表》;
b) 拟认证服务和所涉及产品的信息;
c) 总部和分场所(服务网点)基本信息;
d) 申请组织符合认证申请及认证评价依据的相关要求的声明;
e) 申请组织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和资格证明文件;
f) 申请组织信息调查所需的其他资料。

-/gbacfji/-
http://lsjsqd.b2b16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