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4.2 隔离存放
2.3.4.2.1在核对材料无误后,挂上材料标识卡,在标识卡注明FSC材料的类别,规格和数量等, 移放到FSC材料待验区后, 通知IQC检验。
2.3.4.2.2 IQC按检验标准及样品要求对进料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通知仓库开登记在台账后入库。
2.3.4.2.3仓库须确保用于 FSC 产品组的入库原料能清晰识别,并按照不同的产品组隔离存放,如果同一种投入原料用于多个产品组,须以相关的 FSC 声明区分存放。
2.3.4.3 对附有标签的原料的处理
2.3.4.3.1 对于接收的附带有 FSC 标签的原料,仓库须确保下面的事项:
—对于需要进一步加工的原料, 在出售前须将标签或隔离标识去除 (不适用于由于产品特性无法移除的情况,如印刷品) 。
—对于不经过改变的直接出售的原料, 除非企业对产品不具有真正的拥有权, 否则公司须在出售前确保标签的正确使用。
2.3.4.3.2 对于接收的附有其他森林评估系统标签的原料, 应确保在加贴 FSC 声明标签销售前去除上述标签。

5.2 位于供应链终端的,销售FSC成品和贴标产品的组织(例如,零售商,出版商)可在销售文件中省略百分比或信用信息(例如,使用“FSC混合”声明来代替“FSC混合70%”或“FSC混合信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信息就已经丢失,不允许供应链后续的组织再使用或者恢复这些产品的百分比或者信用信息。
5.3如果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包含销售文件, 公司在运输文件中须包含上面 5.1.3 中相同的信息。客户可以根据此信息辨认产品是FSC认证的,并与销售文件相互关联。
5.4 公司确保销售文件中带有FSC**, FSC混合或FSC回收声明销售的产品,不带有其他森林认证体系的标签。
说明:如果产品上贴有FSC标签,销售文件和交付文件中FSC认证的产品可同时带有FSC声明和其他森林认证体系的声明。
5.5 组织销售完全从小规模或者社区生产者获得投入材料的产品时,可在销售文件中添加以下声明“来自小规模或者社区林业生产者”。此声明能被证书持有者在供应链上传递。
5.6 如果产品是原材料或者是半成品,并且客户是通过FSC认证的企业,组织可只销售那些销售文件和交付文件中带有“FSC受控木材”声明的产品。

3 材料处理
3.1 如果有不合格投入混入FSC产品组的风险时,组织应实施下列一个或多个隔离方法:
a) 材料物理隔离法;
b) 材料时间隔离法;
c) 材料识别法。
详见《FSC不合格品及顾客投诉控制程序》
4 FSC材料和产品记录
4.1 针对每个产品组和工作任务单,公司应确定涉及材料体积或重量变化的主要加工步骤的转换因数,如果不可行,说明整个加工步骤的转换因数。组织应规定计算转换因数的一致的方法并及时更新。
说明:生产定制产品时,在加工之前,组织不需要说明转换因数,但应保留可以计算转换因数的生产记录。
4.2 公司应保留FSC证书范围内材料和产品的较新材料账目记录(例如,电子表格,生产控制软件),包括:
a) 投入:采购文件编号,日期,数量,包括百分比和信用声明(如适用)的材料类别;
b) 产出:销售文件编号,日期,产品说明,数量,FSC声明,适用的声明期或工作任务单;
c) FSC百分比计算和FSC信用账户(如适用)。
4.3 如果公司同时具有FSC认证和其他森林认证体系证书,公司应证明同时带有这些认证体系声明的投入和产出没有被重复计算。
说明:组织能通过为这些材料建立单个的账目记录来清楚的判定材料的数量和适用产出的相应的认证声明。如果这种方式不可取,组织宜通过其他途径使认证机构对此项要求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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