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搜索:
公司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内外部沟通交流的渠道,建立信息交流和沟通明确以下内容:
a.信息交流的内容;
b.何时进行信息交流;
c.与谁进行信息交流;
d.用什么方式进行交流;
e.由谁来负责
f.与职业健康安全有关的协商的安排
在策划信息交流过程时,还应考虑到合规义务、确保所交流的信息与管理体系形成的信息是一致的真实的。
公司应对与管理体系有关的信息交流作出响应,适当时,保留文件化信息作为信息交流的证据。
内部沟通
a) 公司为确保在不同层次和职能之间就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过程及其有效性进行内部信息交流,适当时,包括交流管理体系的变更。
b) 确保其信息交流过程能够促使在其控制作的人员对持续改进做出贡献。
c) 公司拟于内部沟通活动采用的形式和工具包括:
1) 综合管理例会、协调会、品质例会等会议、讨论、培训;
2) 电话和内部虚拟网;
3) 布告栏、板报、报纸;
4)互联网和电子邮件等
d) 各部门负责实施内部沟通,确保接口信息传递的正确性。
外部沟通
公司建立以下外部沟通渠道,就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相关信息进行外部信息交流:
a) 通过对外发布相关信息、收集反馈意见,公布的内容需经过管理者代表审批;
b) 通过公文或函件或电子文档等方式与**机构、认证机构等外部机构进行沟通;
c) 通过发布公告、张贴宣传标语等方式实现与社会公众的沟通;
d) 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产品订货会或其它对外会议实现与相关方的临时性沟通。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监测和测量
通过《环境安全绩效测量和监视控制程序》的相关规定对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环境影响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活动及其关键特性进行监测和测量,通过监测和测量结果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指标、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符合性程度进行评价。
a) 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监控、监测和监督活动;
b) 监测指对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影响或具有影响的活动的易于量化的关键特性进行测量的过程;
c) 行政部应与定期组织并联系资质单位对职业场所职业健康危害因素开展检测与评价。
3.2.3.2 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3.2.3.3 重点掌握的法律法规要求
以下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守法要求和“附则”中的术语: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我国环境标准体系的分类、分级
重点理解以下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CB 3838: 范围、水域功能区和标准分类;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术语3.2、3.4、3.7、3.8、3.9以及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适用范围、定义(重点掌握3.1、3.2),以及技术内容中的4.1、4.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2697:适用范围、定义(重点掌握3.3、3.4、3.10)、指标体系(4)、排放速率标准分级(5)及其他规定(重点掌握7.1、7.4、9.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范围、定义(重点掌握3.2、3.4)、区域的划分(4.1)、年限的划分 (4.2)、 排放限值的要求及其他规定(重点掌握4.6.1至4.6.4);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适用范围、术语(重点掌握3.1、3.4、3.6、3.7、3.8、3.13)、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要求(4.1)、测点位置(重点掌握5.3.2)、测量结果修正的要求(5.7) ;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适用范围、术语(重点掌握3.1、3.5)、场界噪声排放限值的要求(4)、测点位置(重点掌握5.3.2)、 5.7测量结果修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