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息安全事件或异常现象所涉及的部门应在信息安全工作小组的协调指导下根据事件或异常现象报告中的再发防止措施考虑进行安全体系的改进工作。
2) 信息安全工作小组应监控并确认相关改进活动的执行,并向信息安全小组报告。
3) 在需要启动内审和管理评审的情况下,根据规定启动相应的审核活动。
4) 信息安全事件管理活动记录由信息安全工作小组保存,作为内审和管理评审的输入。
实施策略
1) 发现一级信息安全事故后,事件责任部门经理会同发现人,填写《信息安全事件报告表》上报给信息安全工作小组。
2) 信息安全工作小组对事件进行判断,调查*,根据事件的不同级别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填写《信息安全事件报告表》。
3) 信息安全事件处理之后,信息安全工作小组应在《信息安全事件报告表》的结论中总结教训,提出预防措施,由相关部门实施。以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1 确定团队与人员
组织应确定识别管理参与服务连续性管理和恢复所需的核心技能和知识的合适方式,以及相关参与的人员。
能力和知识是指各种技术资源,包括技术人员、文档等,使得参与的团队和人员能够透彻地了解组织的业务情况和信息系统情况,深刻地把握单位灾难恢复系统的状态,并具有各种相关的技术能力,经历了多次灾难恢复演练,能在灾难发生时,*解决各种问题以确保单位关键业务系统的持续运行。组织应根据灾难恢复目标,确定灾难备份中心在软件、硬件和网络等方面的技术支持要求,包括技术支持的组织架构、各类技术支持人员的数量和素质等要求。
2 确定利益相关方
组织应确定参与服务连续性管理和恢复的相关利益方、业务或服务合作伙伴及承包方的关系,以及联络方式和所分担的职责。
3 确定技术设施
备用技术设施是指当灾难发生时,确保业务持续运行所需的技术设施(包括网络、应用系统等)。对可能影响网络可用性的线路及设备有冗余;对于恢复所需的软、硬件设备以及与外部的通讯方式和线路等,应提前确定获取的标的和相应的处理脚本。

保护组织的记录
所有的合同文件必须做如下保管:
a) 正版文件存档保存在安全区域;
b) 保存到文件所有者不用时为止。
对重要网络设备和服务器上的数据进行备份。
为防止公司的重要记录丢失、毁坏和被篡改。这些记录必须妥善保管,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有利于重要的业务活动。此类记录包括但不限如下:
a) 可以作为证据证明运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记录;
b) 可以确保能充分防范发生潜在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记录;可以向主管部门、合作方和审计人员证实财务状况的记录。
信息保管的时间和数据内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而定。
存储和处理系统应该确保能够清楚识别记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保管期。在保管期满后如果不再需要记录,则可以采用适当的方式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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