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认证
若获证组织希望在认证证书期满后仍继续保持认证,则应在认证证书期满**个月向本机构提交再认证申请。
再认证过程与初次认证过程基本一致。再认证的策划将考虑获证组织及其服务在上一认证周期的绩效水平。再认证的抽样应覆盖获证服务的范围。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机构将在调查核实后的5 个工作日内暂停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
——获证组织或服务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标准要求;
——获证组织不承担和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获证组织持有的资质过期失效,或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获证服务存在严重问题,或发生与获证服务有关的事故,但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获证组织违反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但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获证组织受到严重的投诉或媒体负面曝光,但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获证组织或服务发生重大变化,但未按要求履行变更手续的(如重组、业务流程变更);
——获证组织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标志或符合性声明;

RB/T 309-2017 餐厅餐饮服务认证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餐厅餐饮服务认证的规范性要求,包括服务要求、管理要求以及认证评价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认证机构实施餐厅餐饮服务认证活动,也适用于餐厅餐饮服务组织规范其服务活动,以及组织的相关方(如行业协会)对其符合性的确认。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正餐的餐饮服务,包括外卖送餐、快餐、团餐、自助餐等服务形式。
3.3 申请受理
3.3.1 申请评审
本机构在申请组织提交材料齐全后,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并在10 个工作日内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3.3.2 签订认证合同
在实施认证评价之前,本机构将与申请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以明确相关方的责任。
3.4 评价策划
3.4.1 总则
本机构将根据与申请组织的约定,对认证评价各个环节做出安排,形成认证评价方案,并告知申请组织。
3.4.2 评价时间的确定
本机构根据申请组织的规模,确定评价所需的时间,以确保评价的充分性和有效性。附录1 规定了对不同规模的组织实施评价所需的总的时间。

本机构将每年对获得服务认证的组织实施例行监督评价,以确保获证组织及其提供的服务持续满足服务要求和相关认证技术规范的要求。
例行监督评价与上一次评价的较长时间间隔不应**过12 个月。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实施例行监督评价的,本机构将根据具体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 延长例行监督期限(较长不**过3 个月);
b) 暂停认证;
c) 采取其他替代的评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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