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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环境管理体系在策划时还应从生命周期观点出发:
1.适当时,考虑产品生命周期的每一个阶段,提出环境要求,制订控制措施;
2.适当时,确定产品和服务采购的环境要求;
3.与外部供方(包括合同方)沟通其相关环境要求;
4.考虑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交付、使用中、报废、终处置相关的潜在重大环境影响的信息的需求;
风险按照策划的过程运行准则实施过程控制,并保持必要的文件化信息,以证实过程已经按照策划进行,产品和服务符合要求。
消除危险源与降低职业健康安全
公司应建立一个过程并确定实现减少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控制措施,通过运用下面的层级:
a) 消除危险源;
b) 用危险性较低的材料、过程、运行或设备替代;
c) 运用工程控制措施;
d) 运用管理控制措施,包括培训;
e) 使用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
3.2.3.2 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3.2.3.3 重点掌握的法律法规要求
以下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守法要求和“附则”中的术语: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我国环境标准体系的分类、分级
重点理解以下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CB 3838: 范围、水域功能区和标准分类;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术语3.2、3.4、3.7、3.8、3.9以及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适用范围、定义(重点掌握3.1、3.2),以及技术内容中的4.1、4.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2697:适用范围、定义(重点掌握3.3、3.4、3.10)、指标体系(4)、排放速率标准分级(5)及其他规定(重点掌握7.1、7.4、9.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范围、定义(重点掌握3.2、3.4)、区域的划分(4.1)、年限的划分 (4.2)、 排放限值的要求及其他规定(重点掌握4.6.1至4.6.4);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适用范围、术语(重点掌握3.1、3.4、3.6、3.7、3.8、3.13)、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要求(4.1)、测点位置(重点掌握5.3.2)、测量结果修正的要求(5.7) ;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适用范围、术语(重点掌握3.1、3.5)、场界噪声排放限值的要求(4)、测点位置(重点掌握5.3.2)、 5.7测量结果修正的要求;
3.2.2.4 环境治理技术
⑴ 废水治理技术:
a.了解物理法处理的对象及常用的方法;
b.了解化学法处理的对象及常用的方法;
c.了解生物法(生化法)处理的对象及活性污泥处理的简单工艺流程;
d.了解物理化学法常用的方法。
⑵ 废气治理技术:
a.了解颗粒污染物治理的对象和方法;
b.了解常见气态污染物治理技术(吸收、吸附、燃烧)。
⑶ 固体废物治理技术:
a.理解固体废物处置的“三化”原则(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b.了解固体废物处置常见方法:物理处理的方法、化学处理的方法、固化处理的方法、生物处理的方法,以及焚烧、土地填埋处置的方法。
⑷ 噪声治理技术:
a.了解声源控制的基本要求;
b.了解对噪声传播途径的控制方法:吸声、隔离、消声、减振的方法。
3.2.3 法律法规和标准
以下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均为现行有效版本。
事件调查
公司编制并实施《事件、不符合、纠正措施控制程序》,对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活动中出现的事故、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通过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避免或减少类似事故、事件的发生。
不符合和纠正措施
1为确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或过程得到识别和控制,并识别改进的机会,公司制定《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持续改进管理程序》,对不合格的鉴别、标识、记录、评审和处置及相关的职责和权限做出明确规定,并按其要求进行控制:
a) 对不合格做出应对,适用时:
1) 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和纠正;
2) 处置产生的后果;
b) 公司建立和保持《事件、不符合、纠正措施控制程序》,相关部门将依据程序的要求采取纠正措施以消除不合格的原因,避免其再次发生或者在其他场合发生。应通过下列活动,评价是否需要采取措施:
1)评审分析不合格;
2)确定不合格的原因;
3)确定是否存在或可能发生类似的不合格;
c) 实施所需的措施;
d) 评审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e) 需要时,更新策划期间确定的风险和机遇;
f) 需要时,对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变更。
纠正措施应与所产生的不合格的影响相适应。
2 组织应保留形成文件的信息,作为以下方面的证据:
a) 不合格的性质以及随后所采取的措施;
b) 纠正措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