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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评审
在现场检查前,应对认证委托人的管理体系文件进行评审,确定其适宜性、充分性及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并保存评审记录。
(1)生产加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审核证据符合本规则和认证标准的要求;
(2)生产加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审核证据虽不完全符合本规则和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但认证委托人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不符合项纠正或(和)纠正措施,并通过认证机构验证。
证书与标志使用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规定。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分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小销售包装上应当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及其编号(编号前应“有机码”以便识别)、认证机构名称或者其标识。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一年,认证证书基本格式应符合本规则附件1、2的规定。认证证书的编号应当从“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获取,认证机构不得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发放认证证书。
(1)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2)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3)有机产品转换期满的;
(4)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检查报告
1认证机构应规定检查报告的格式。
2应通过检查记录、检查报告等书面文件,提供充分的信息使认证机构能做出客观的认证决定。
3检查报告应包括检查组通过风险评估对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活动与认证要求符合性的判断,对其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评价,对检查过程中收集的信息以及对符合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说明,对其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判定等内容。
4检查组应对认证委托人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做出评价,但不应对认证委托人是否通过认证做出书面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