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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所申请产品的对应的认证范围,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应至少有一名相应认证范围注册资质的检查员。
对同一认证委托人的同一生产单元不能连续3年以上(含3年)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
(1)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2)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3)有机产品转换期满的;
(4)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证书与标志使用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规定。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分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小销售包装上应当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及其编号(编号前应“有机码”以便识别)、认证机构名称或者其标识。
认证机构批准号中年份后的流水号
认证机构批准号的编号格式为“CNCA-R/RF-年份-流水号”,其中R表示内资认证机构,RF表示外资认证机构,年份为4位阿拉伯数字,流水号是内资、外资分别流水编号。
内资认证机构认证证书编号为该机构批准号的3位阿拉伯数字批准流水号;外资认证机构认证证书编号为:F+该机构批准号的2位阿拉伯数字批准流水号。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一年,认证证书基本格式应符合本规则附件1、2的规定。认证证书的编号应当从“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获取,认证机构不得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发放认证证书。
有机转换要求
未能保持有机认证的生产单元,需重新经过有机转换才能再次获得有机认证。
有机转换计划须获得认证机构批准,并且在开始实施转换计划后每年须经认证机构核实、确认。未按转换计划完成转换的生产单元不能获得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