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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确保公司的管理体系运行过程符合质量、环境及安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质量、环境及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评价。
3.定义
无
4.职责
4.1管理者代表组织质量、环境及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遵守情况的评价。
4.2各部门参与质量、环境及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遵守情况的评价,并制定本部门的相关措施。
5.作业程序
5、1评价的内容
管理者代表定期组织体系推行小组评价质量、环境及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遵守情况,其内容包括:
5.1.1适用法律法规
A、国家或国际性的法律法规
B、省部级地方性的法律法规
5.1.2其他要求
A、与有关机构达成的协定
B、与客户的协议
C、行业标准、规则、规范及要求
D、非法规性指南
E、自愿性原则或业务规范
F、自愿性质量、环境及安全标准或产品承诺
G、行业协会的要求
H、本公司的要求或对公众的承诺
5.1.3有关的许可和执照
A、产品服务,质量、环境及安全,安全许可证
B、营业执照
5.2评价的方法
5.2.1体系推行小组负责组织各部门将获取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中适用于公司的部分摘录,将摘录内容列入《法律法规及其它需求清单》。
5.2.2 体系推行小组负责组织各部门对摘录条文的适宜性进行评价, 将结果添入《合规性评价表》中。
5.2.3体系推行小组将经评价的法规、标准条文组织各部门逐条按照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如可行,提供相应的符合性证据,将评价的条文和对应的公司具有的符合性证据记录在《合规性评价表》中。
5.3评价的周期
5.3.1各部门主管在每年12月中旬根据本部门平时收集的资料的合规情况检查记录,对照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审查本部门合规的情况并进行初步评估,形成记录报告管理者代表。
5.3.2管理者代表根据各部门的评价记录,结合年度的内审,管理评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公司符合性评价,并编写本年度的适用质量、环境及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遵守情况的评价报告,并报总经理审批。
5.4评价结果的处理
5.4.1、在评价的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应根据《不符合、纠正及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进行纠正,以实现持续改进的目标。
5.4.2、评价的报告和记录由体系文控归档保存。
合规性评价
a.合规性评价的目的;
b.程序的要求;
c.标准中对其他要求评价的要求;
d.对评价输入的理解;
f.标准中保存定期评价结果的记录的要求。
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a.程序的要求;
b.理解识别不符合的途径;
c.理解纠正、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要求和不同点;
d.对“所采取的措施应与问题和环境影响的严重程度相符”的理解;
e.对“文件进行必要的更改”的理解。
记录控制
a.记录的作用;
b.程序的要求;
c.对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的理解。
内部审核
a.内部审核的目的和安排要求;
b.审核方案的要求;
c.审核程序的要求。
管理评审
a.管理评审的目的和要求;
b.环境管理体系管理评审输入要求;
c.环境管理体系管理评审的输出要求。

a) 识别与所认定的重要环境因素和危险源有关的运行和活动,对这些活动进行策划。在此基础上,分类建立并保持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程序,使与公司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有关的活动、产品、服务得到有效控制,确保其在规定的条件下运行,使其不至偏离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并确保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指标的实现。
b) 在运行控制程序中应规定相应的运行准则或标准。
c) 逐步加大对相关方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行为的影响力度。对本公司所使用的项目或服务中有关管理制度、相关重要环境因素、重大危险源和要求通知给供方和承包方。运行控制及相关要求可以签订合同或协议等形式及时通报给相关方,并在运行过程中对相关方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d) 重要环境岗位、工种和风险控制管理人员应接受相应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熟知其职责和工作方法,应符合上岗条件,并严格执行各类运行控制程序、管理办法和作业文件的规定。

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重点掌握的法律法规要求
以下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守法要求和“附则”中的术语: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共和国污染防治法
*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我国环境标准体系的分类、分级
重点理解以下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CB 3838: 范围、水域功能区和标准分类;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术语3.2、3.4、3.7、3.8、3.9以及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适用范围、定义(重点掌握3.1、3.2),以及技术内容中的4.1、4.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2697:适用范围、定义(重点掌握3.3、3.4、3.10)、指标体系(4)、排放速率标准分级(5)及其他规定(重点掌握7.1、7.4、9.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范围、定义(重点掌握3.2、3.4)、区域的划分(4.1)、年限的划分 (4.2)、 排放限值的要求及其他规定(重点掌握4.6.1至4.6.4);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适用范围、术语(重点掌握3.1、3.4、3.6、3.7、3.8、3.13)、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要求(4.1)、测点位置(重点掌握5.3.2)、测量结果修正的要求(5.7) ;
《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适用范围、术语(重点掌握3.1、3.5)、场界噪声排放限值的要求(4)、测点位置(重点掌握5.3.2)、 5.7测量结果修正的要求;

重要环境因素是否被传达? 合格
管理方案是否在按规定执行? 合格
不可接受危险源是否被传达? 合格
管理方案是否在按规定执行? 合格
是否按照相关运行控制程序执行? 合格
法规是否有宣传? 合格
是否发现违反法规要求的事项? 合格
法规是否及时更新? 合格
是否发现人走水龙头未关掉行为? 合格
消防用水是否充分足够? 合格
是否定期检查电器设施安全? 合格
办公区是否存在人走没关电源情况? 合格
抽查人员的节电意识是否达到要求? 合格
是否有带电操作行为? 合格
各类接地保护等是否性能良好? 合格
1.目的
为及时获取、确定和更新适用于本公司活动、产品和服务中的质量、环境及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确保管理体系运行过程符合环境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与本公司质量、环境及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和评价、更新。
3. 定义
无
4.职责
4.1行政部负责收集及确认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4.2体系推行小组定期组织评价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遵循情况。
4.3管理者代表对质量、环境及安全法律法规的鉴定结果进行审批
5.作业程序
5.1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信息收集范围
体系推行小组成员收集公司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识别出的环境因素及危险源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收集范围如下:
a)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行业标准;
b)国际公约;
c)投资方、相关社会团体规定、客户要求。
5.2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收集渠道通常法律法规的收集渠道有(不限于)
a)**、劳动局及其他管理部门;
b)相关团体及公共管理机构;
c)环保、职业安全性网站;
d)图书、杂志、报刊;
e)咨询机构;
f)投资方、相关社会团体、客户
5.3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识别
5.3.1、管理者代表根据本公司的环境因素/危险因素组织体系推行小组对收集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加以识别,以确公司的经营活动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5.3.2识别方法:
先满足环评报告,消防验收标准适合本公司产品、服务和活动的环境因素/危险因素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5.3.3管理者代表将识别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及时给体系,以便受控管理。
5.3.4如果对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含义不清楚时,管理者代表负责邀请相关对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并听取其意见。
5.4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登记和保存
体系将识别出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及时汇总,填入《法律法规及其它需求清单》中。
5.5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信息的传达
5.5.1、《法律法规及其它需求清单》进行受控管理,并及时把该信息通过培训/张贴/EMAIL等方式传递给员工及相关方。
5.5.2、各应严格根据相关运行控制文件评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符合情况,以履行本公司遵循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的承诺,减少违规风险
5.6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查询周期及更新
5.6.1、体系通过电话/传真/EMAIL等方式每年一次获取的国家及地方环境保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并填写《法律、法规查询记录》。对强制性标准,体系应与机构建立联系,要求其若有更新即时通知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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