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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将每年对获得服务认证的组织实施例行监督评价,以确保获证组织及其提供的服务持续满足服务要求和相关认证技术规范的要求。
例行监督评价与上一次评价的较长时间间隔不应**过12 个月。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实施例行监督评价的,本机构将根据具体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 延长例行监督期限(较长不**过3 个月);
b) 暂停认证;
c) 采取其他替代的评价方式。
认证决定及证书颁发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认证项目,本机构将*未参与相应项目认证评价活动的人员实施认证决定:
a) 评价活动已经按要求的程序实施,且无遗漏;
b) 申请组织未有发生重大顾客投诉;
c) 现场评价发现的所有严重不符合均得到有效整改。
3.7.2 根据文件审查和现场评价的结果,做出的认证结论可包括:
——达到70 分以上(含70 分) 为达标级,颁发认证证书;
——达到80 分以上(含80 分),授予三星,并颁发认证证书;
——达到90 分以上(含90 分),授予四星,并颁发认证证书;
——达到95 分以上(含95 分),授予五星,并颁发认证证书。
——70 分以下或特别扣分项达到5 个以上(含5 个),不授予星级,不颁发认证证书。
再认证
若获证组织希望在认证证书期满后仍继续保持认证,则应在认证证书期满**个月向本机构提交再认证申请。
再认证过程与初次认证过程基本一致。再认证的策划将考虑获证组织及其服务在上一认证周期的绩效水平。再认证的抽样应覆盖获证服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