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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ISO45001职业健康与安全体系认证 iso45001认证需要什么材料

    更新时间:2024-06-26   浏览数:108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认证服务
    发货地址:福建省厦门  
    产品数量:9999.00次
    价格:¥30000.00 元/次 起
    5.2 伤害程度分类
    5.2.1 轻伤:系指休工在一天以上,相当于GB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附录B表定105个工作日以内的失能伤害。
    5.2.2 重伤:系指相当于GB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附录B表定工作日等于和**过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5.2.3 死亡。
    5.3 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5.3.1 因服务或工作发生休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的伤害事故,均应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5.3.2 公司内各岗位发生工伤事故应首先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于事故发生半小时内报告行政部及有关部门。
    5.3.3 市内发生工伤事故应于4小时内报告本部门及行政部和有关单位。外地发生工伤事故应于12小时内报告部门**及行政部和有关单位。
    5.3.4 发生重伤及以上伤亡事故,事故发生部门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公司**和行政部,积极抢救伤员和严格保护好事故现场。
    5.3.5 出现工伤事故后必须依时上报,不得隐瞒,对漏报、补报工伤者一律从严惩处。
    5.3.6 行政部接到报告后应*前往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市劳动局和市总工会。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和一次重伤3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应同时报告检察院受理。
    5.3.7 工伤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致害物名称,伤害方式。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3.8 工伤住院人员应的有关手续。
    按照我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要求,发生工伤部门应及时填报或提供如下资料:
    发生工伤事故10小时内将《事故伤害报告表》报行政部。
    发生工伤事故当月月底前将《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报行政部。
    发生工伤事故后3日内将伤亡事故分析材料、《事故处理“三不放过”报告表》报行政部,并在分析报告中写明事故简单经过、具体原因、预防措施、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等内容。
    提供工伤保险机构*医院**工伤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证、(X光片)、医嘱、**用药的双处方等有关证明。
    工伤住院期间填报《职工工伤(职业病)确定停工留薪期审批表》(一式三份),由主治医师签字并加盖医疗医院诊断**章。
    三明ISO45001职业健康与安全体系认证
    4.1 劳保用品管理
    (1)职工个人要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防护要求,认真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部分公用劳保用品可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
    (2)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由综合部统一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保管、发放由工程部专人负责。
    (3)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4)凡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
    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定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劳动防护用品。
    (5)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相关单位还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护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6)综合部对发放标准具有解释权,对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和技术要求进行监督,并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信息反馈。
    (7)对工作需要,**范围发放小件劳动保护用品,由单位申请,综合部审核,分管安全**审批,工程部登记发放。
    (8)各单位应免费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9)对涉及发放标准修改,新项目新涉及的劳动保护用品,由综合部报主管**审批,方可解决,并上报公司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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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危险作业范畴及基本要求
    (1)本制度涉及的危险作业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带电作业、高处作业、交叉作业、破土作业等。
    (2)危险作业实行审批制度(审批表见附表1)。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危险作业前相关部门必须在公司专业安全技术人员指导下,对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预先危险性分析,对分析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落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形成危险作业方案。
    4.2 动火作业
    (1)在厂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方可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2)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3)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证由公司综合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厂长审批。
    (4)综合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5)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动火证”。
    (6)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7)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8)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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