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照明设施
6.8.1 加工区内各处应装设适当的采光及(或)照明设施,照明设备以不安装在产品加工线上有产品暴露的直接上空为原则,否则应有防止照明设备破裂或掉落而污染产品的措施(如加防护罩)。
6.8.2 一般作业区域的作业面应保持 110米烛光以上,管制作业区的作业面应保持 220米烛光以上,检查作业台面则应保持 540米烛光以上的光度,而所使用的光源应不致于改变产品的颜色。
6.8.3车间设置了应急照明设施。
6.10 供水设施
6.10.1 应能提供加工各部所需的充足水量、适当压力及水质。
6.10.2 储水槽(塔、池)应以无毒,不致污染水质的材料构筑,并应有防护污染的措施。
6.10.3 不与产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路系统与产品生产用水的管路系统,应以颜色明显区分,并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6.10.4 地下水源应与污染源(化粪池、废弃物堆置场等)保持 15 公尺以上的距离,以防污染。
6.2 区域区隔
6.2.1 凡使用性质不同的场所(如原辅料仓库、生产车间等)应个别设置或加以有效区隔。
6.2.2 凡清洁度区分不同的场所,应加以有效隔离(如表 1)。
6.2.3生产车间根据需要建立人员通道和物流通道,物流通道和生产区隔离。
6.3 加工区域建筑结构
6.3.1 加工区域的各项建筑物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维持干净,并应为能防止产品、产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遭受污染(如有害动物的侵入、栖息、繁殖等)的结构。
6.3.2 建筑的出入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进入的设计,如自动门、纱门、纱窗等。
6.3.3 建筑以钢筋水泥结构的*性建筑为佳。
6.3.4 建筑应有防止有害动物栖息、繁殖的结构。
6.4 安全设施
6.4.1 建筑内配电必须能防水。
6.4.2 电源必须有接地线与漏电断电系统。
6.4.3 高湿度作业场所的插座及电源开关宜采用具防水功能的产品。
6.4.4 不同电压的插座必须明显标示。
6.4.5 建筑应依消防法令规定配置灭火器或安装火警警报系统。
6.4.6 在适当且明显的地点应设有急救器材和设备,且必须加以严格管制,以防污染产品。
6.9 通风设施
6.9.1 加工、包装及贮存等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必要时应装设有效的换气设施,以防止室内温度过高、蒸汽凝结或异味等发生,并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6.9.2 在有臭味及气体或粉尘产生而有可能污染产品的处,应有适当的排除、收集或控制装置。
6.9.3 加工间出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处应当应装设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而进气口应有空气过滤设备。两者并应易于拆卸清洗或换新。
6.9.4 加工间内的进排气或使用风扇时,其空气流向不得由低清洁区流向高清洁区,以防止产品、产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可能遭受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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